为变化的世界提供解决方案
身经百战  服务至上
Experience
【著作权纠纷】代理被告成功确定其未侵权

由我所律师高红梅承办的柳海峰诉山东营口三花制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复杂,但被告代理人高红梅律师思路清晰,法律关系抓得准,加之认真负责,不辞辛苦的工作态度,该案最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柳海峰为三花接骨散的发明人,其以技术入股营口三花制药厂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其经营管理不善,该厂负债累累。20012年营口市政府因该厂拥有“三花接骨散”药品批文,遂对外进行该厂股权的整体转让。王建华等自然人对该厂股权进行了整体收购,改名三花制药有限公司。此后对该厂均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三花接骨散”批量生产,在药品广交会上进行了宣传。柳海峰以该宣传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三花制药有限公司诉至广州海珠区法院。柳海峰认为三花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事实有“三花接骨散”外包装上的字体他是著作权人,未经其同意使用了。宣传资料上引用 了其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文章。经海珠区法院历时两年的审理,认为原告并非字体的著作权人;其在期刊等上发表的文章等按原告入股该厂的约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归厂里所有。且引用少部分文字属适当引用,且已注明了文章原作者。最终判定被告未侵犯其著作权。

案件咨询/投诉
*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18号佳兆业时代广场
0731-85232658
hnhualve@qq.com

  • 微信二维码
  • 湘ICP备18017238号-1 ©2024   Test8.dywlk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