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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诉前谈判与诉讼相结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5000万元

承办律师:李重熹 律师

当事人(诉讼地位):投资人严某某(原告)

审理法院(审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办案时间: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

 

案情概述:

地产投资人严某某于2012年5月与怀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某建设集团、自然人股东彭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建设集团和彭某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上述房地产公司股权(占总股权的90%)转让给严某某,经转、受让双方评估作价共计1.2亿元人民币,并就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商业用地开发收益、债权债务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协议签署后,严某某在得到房地产公司授权后以该公司名义从事与相关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活动,包括与当地政府协调土地“三通一平”事宜等。2013年5月,严某某在与当地政府开会时发现,转让方刻意隐瞒开发项目的真实情况,使其在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时发生估值偏高的情况,便要求转让方给出合理解释并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转让方得知严某某已知晓实情后拖延不理,并在一个多月内迅速将协议约定的90%股权转让给了该公司原持股10%的自然人股东戚某,且同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7月,严某某在办理工商事务时发现本应转让给其的股权已经转让给了戚某,遂向转让方提出书面质疑,不料转让方竟以其迟迟未付清股权转让款构成严重违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此时,严某某已陆续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

李重熹律师承接本案后经过证据分析认为,转、受让双方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作为该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的戚某(持股占比10%)从未出具书面证据表示其对该次股权转让的意见,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转让方已经依法告知戚某相关转让事宜,尽管事实上严某某合法地以该公司名义参与政府相关事项,并多次参与公司事务决策,但依然难以对抗戚某已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这一事实,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得以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已不大。同时,严某某作为投资人已向转让方支付4000万元,资金压力较大,且该案较为复杂,结案周期不可预测,要让严某某担负着如此巨大的资金压力进入诉讼程序无法想象最终的损害程度会有多大。因此,李律师作为当事人全权代理人开始与对方谈判,本着“搁置争议、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一个月的谈判为当事人严某某争取回了4000万元的全部受让款本金,彻底为当事人解除了诉讼的资金负担。之后,正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李律师再次了解到严某某曾在与对方接触过程中丢失了自己的手机,其中保留了对方违约的重要证据。而对方则抓住了这一漏洞,截取了部分短信作为其正面严某某违约的证据提交,并以此提起反诉。李律师深刻认识到案件的审理愈发复杂、曲折,且根据其多年的办案经验,证据事实才是法院审理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是无法成为法律事实的。在原、被告各方僵持不下,且案件审理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当事人遭受更大的损失,李律师再次代表当事人与被告各方坐到了谈判桌前,抛开证据,抛开误解,从各方的利益点出发,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真实面貌,将各方的过失之处和盘托出,适时提出了赔偿方案,最终促成当事人各方和解,以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一千万元告终。

该案办理期间,因案涉地方政府招商事务,受到了省人大、省政法委等部门的关注,当事人本人也在此期间因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饱受病痛折磨。李重熹律师从切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自案发起到结案,仅用十个月的时间,审时度势,因势而变,利用谈判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获得了当事人和法官的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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