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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

基本案情

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中旬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近1100克,纯度78.9%和疑似制造毒品方法的手抄字条。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份批准逮捕。根据同案另外两名嫌疑的人供述,2014年4月上旬、中旬其中一名嫌疑人从陈某某处分别购得2000克和4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另外一名嫌疑人。2014年4月底,另外一名嫌疑人从陈某某处直接购得甲基苯丙胺近200克。陈某某还与其中一名嫌疑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液体状半成品9000余克。该半成品在其中一名嫌疑人租住屋内现场搜获。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审讯中对以上贩毒情况及制毒行为作出了有罪供述,并对数量进行了供述。送看守所后,陈某某翻供。该案2次补充侦查,多次开庭,在案发近3年后某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接案过程及处理

龚铁良律师在6月底接受陈某某妻子的委托,接案当日便赶往外地的看守所会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干扰,会见了嫌疑人。会见中嫌疑人反映受到刑讯逼供。在第一次会见后的近3年时间里,律师基本上坚持每月依法会见陈某某,并安抚其情绪。坚持以法律思维对嫌疑人的陈述进行独立的判断和依法处理,逐渐得到了嫌疑人的理解和信任。

 

辩护思路及效果

    通过律师上10遍的仔细阅卷发现了嫌疑人供述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物证、鉴定意见程序瑕疵问题,随即向法院申请查阅同步录音录像。通过数遍精确到秒的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了审讯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根据阅卷所呈现的情况,律师分析认为所指控的毒品数量认定存疑,本着依法辩护、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律师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1、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有罪供述和相关证据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根据被告人口供之间的相互矛盾以及同步录音录像与口供记载存在关键差异,对口供能否真实反映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动摇口供的证明力。

    3、对鉴定标本采集过程、运输过程、保管过程、鉴定时间科学性和鉴定标本不排除受到污染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和阐述,动摇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庭审情况证实,辩护人的辩护思路正确,合议庭支持了对陈某某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有其他情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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